引进人才子女包括以下四类对象:
第一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佛山市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培育暂行办法》认定(或评定)的A、B类人才的适龄随迁子女。
第二类: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博士后工作扶持力度的意见》(佛府办【2016】13号)规定,佛山市博士后载体在站博士后及出站后留在佛山工作的博士后随迁子女。
第三类:符合《关于持<广东省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问题的通知》(粤教基【2005】3号)规定,在佛山3年及以上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属引进人才类),并在佛山工作的非户籍人士适龄随迁子女。
第四类:佛山市企事业单位2016年1月1日后新引进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才的随迁子女。
官网链接:http://zzb.chancheng.gov.cn/zzb/gfxwj/201911/9a31302ae772438886aae01ba519c98e.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