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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才引育扶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佛山市人社局 | 编辑:本站编辑 | 时间:1年前 | 阅读量:690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才引育扶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有关单位,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佛山市人才引育扶持工作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6日

  

佛山市人才引育扶持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创新高地相关规定,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佛山市用人单位在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全职新引进人才的安家补贴、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生活补贴和全职在职人才成长奖励、工作经费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监管。实施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除外。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全职新引进人才安家补贴、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生活补贴和全职在职人才成长奖励、工作经费申请的受理、审核及扶持资金发放。

  第四条  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外其他用人单位全职新引进人才安家补贴、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生活补贴和全职在职人才成长奖励、工作经费申请的受理、审核及扶持资金发放。各区原则上根据人才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地界定本区负责扶持的人才。

  第五条  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全职新引进人才和全职在职人才补贴、成长奖励、工作经费的申报,以及人才的评估,对人才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查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才扶持有关工作。

  第六条  全职新引进人才、全职在职人才、用人单位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佛山市政策扶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佛山市用人单位”包括:

  (一)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

  (二)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实验室;

  (三)按规定经广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佛山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主管的单位。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全职新引进人才”包括:

  (一)符合《佛山市重点扶持人才目录》的一类、二类、三类、四类领军人才和青年储备人才;

  (二)博士后;

  (三)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人才;

  (四)具有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见附件),且在佛山市从事该领域工作的人才;

  (五)具有专业技术中级职称(见附件),且在佛山市从事该领域工作的人才;

  (六)持有高级技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技师(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在佛山市从事该领域工作的人才;

  (七)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人才。

  第九条  全职新引进人才申请本实施细则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

  (二)已与佛山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并全职在佛山市工作。其中,国内人才须经我市党委、政府人才部门办理人事档案接收手续;外籍人才须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件,国(境)外人才每年在佛山市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9个月;

  (三)首次在佛山市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和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不含补缴或补申报),且佛山市是参加社会保险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唯一地,参保单位、扣缴义务人与用人单位原则上一致;

  (四)人才所获得的职称、学历、学位、奖项、荣誉等须在引进到佛山市工作前具有且已持有相关证书或佐证材料,证书或佐证材料的签发日期须早于人才劳动或聘用合同期限起始日期、首次在佛山市参加社会保险日期和首次在佛山市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日期。

  第十条  全职在职人才申请本实施细则规定成长奖励和工作经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

  (二)已与佛山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并全职在佛山市工作。其中,外籍人才须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件,国(境)外人才每年在佛山市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9个月;

  (三)成长为领军人才的,需符合《佛山市重点扶持人才目录》,奖项、荣誉等成长证明材料须在本实施细则实施后获得,且奖项、荣誉等申请时的依托或推荐单位应为佛山市用人单位;

  (四)在佛山市工作期间,佛山市是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唯一地,参保单位、扣缴义务人与用人单位原则上一致;

  (五)申请成长奖励或工作经费前在佛山市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2个月及以上。

  第十一条  人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在佛山市全职工作:

  (一)在佛山市申报工资薪金所得收入为零的;

  (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一)至(四)项人才在佛山市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实缴税额为零的;

  (三)在佛山市工作期间,在市外领取劳务报酬高于佛山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收入的;

  (四)在佛山市创业的人才,所创企业未正常经营的;

  (五)其他经审核部门研究后判定为不予认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在佛山市创业的人才”是指申请扶持的人才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未正常经营”是指企业不能提供业务订单(合同)等生产经营材料且企业除代扣代缴个税以外无其他自缴税费;企业注册地或实际办公地无正常工作迹象;企业不具备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所需的材料、设备、人员、场地等基本条件。

  符合条件的在佛山市创业的人才,所创企业正常经营的,参照全职新引进人才或全职在职人才进行管理。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十三条  全职新引进的一类领军人才,给予250万元安家补贴;引进后在佛山市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网签合同价格再给予最高750万元购房补贴。

  全职新引进的二类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安家补贴;引进后在佛山市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网签合同价格再给予最高300万元购房补贴;同时属于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的人才,经评审,额外给予最高200万元购房补贴。

  全职新引进的三类领军人才,给予75万元安家补贴;引进后在佛山市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网签合同价格再给予最高225万元购房补贴;同时属于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的人才,经评审,额外给予最高100万元购房补贴。

  全职新引进的四类领军人才,给予50万元安家补贴;引进后在佛山市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网签合同价格再给予最高150万元购房补贴;同时属于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的人才,经评审,额外给予最高50万元购房补贴。

  安家补贴和购房补贴分别按30%、20%、20%、15%、15%比例分5年发放。

  第十四条  全职新引进的青年储备人才,引进后在佛山市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网签合同价格最高一次性给予60万元购房补贴。

  第十五条  领军人才和青年储备人才购买商品住房的网签合同价格低于购房补贴标准的,购房补贴金额为网签合同价格。购买商品住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全职新引进的博士后、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后在佛山市购买商品住房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购房补贴;具有在国(境)外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的人才,再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

  第十七条  全职新引进的博士、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后在佛山市购买商品住房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购房补贴;具有国(境)外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人才,再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

  第十八条  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全职新引进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持有高级技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技师(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人才,选择享受租房补贴安居政策的,每月标准为750元,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租房补贴在公示结束后的次月起计发,每年9月集中发放,发放计算期限从上年度9月至本年度8月。

  第十九条  全职在职人才在佛山市工作期间成长为各层次领军人才的,经评审,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

  (一)一类领军人才,给予个人250万元成长奖励和用人单位750万元工作经费;

  (二)二类领军人才,给予个人100万元成长奖励和用人单位300万元工作经费;

  (三)三类领军人才,给予个人75万元成长奖励和用人单位225万元工作经费;

  (四)四类领军人才,给予个人50万元成长奖励和用人单位150万元工作经费。

  人才参加评审时的用人单位与成长单位不一致的,不予发放工作经费;人才在享受扶持期间调离成长单位的,不再发放工作经费。

  已享受佛山市各级相关扶持(安家补贴、购房补贴、实物配置、租房补贴、生活补贴、相关奖励资金等)的人才,给予差额扶持。差额部分个人成长奖励和工作经费按25%:75%分配。成长奖励和工作经费按20%比例分5年发放。

  工作经费用于人才引进、人才和项目交流合作、技术创新和推广、创新平台建设、知识产权费支出、对应成长人才主导的科研项目、实验设备和耗材采购、委托测试、举办学术会议支出,不得用于发放个人薪酬或补贴。每期工作经费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如有工作经费结余,按规定收回同级财政统筹。

  第四章  申请和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第八条(一)至(四)项人才在佛山市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同时届满6个月可提出安家补贴、购房补贴、生活补贴申请。人才应在全职新引进到佛山市工作3年以内按规定提出安家补贴、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生活补贴申请,超过3年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资格,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全职新引进人才应在申请购房补贴时提出生活补贴申请。

  第二十二条  人才全职新引进到佛山市工作时距离我国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不予受理安家补贴、购房补贴、生活补贴申请。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人才在享受扶持期间,离开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的,不再享受额外购房补贴;非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的人才转入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的,不享受额外购房补贴;人才在领取额外购房补贴期间,用人单位发生变更,不再符合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条件的,不再享受额外购房补贴。

  第二十四条  全职新引进人才补贴申请程序。

  (一)申报。人才通过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移动端(优粤佛山卡APP)提交申请资料;用人单位通过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管理后台进行资料核对后申报。

  (二)审核。审核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各区全职新引进的符合《佛山市重点扶持人才目录》条件人才,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同时属于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的人才且引进后在佛山市购买商品住房的,每年9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确定扶持建议名单。

  (三)公示。相关名单在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其中:评审确定名单需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批准,不适宜公开的,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不作公示。

  (四)确认名单。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审核部门确认名单。

  (五)资金发放。审核部门将补贴划拨至人才优粤佛山卡、佛山市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其他金融账户。

  第二十五条  全职在职人才应在取得奖项、荣誉等相关证书3年内(以取得证书或佐证材料日期为起算日期)按规定提出成长奖励、工作经费申请,超过3年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资格,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全职在职人才取得奖项、荣誉时距离我国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不予受理评审申请。

  第二十七条  全职在职人才成长奖励、工作经费申请程序。

  (一)申报。每年9月,人才通过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移动端(优粤佛山卡APP)提交申请资料;用人单位通过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管理后台进行资料核对后申报。

  (二)资格审核。审核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用人单位。

  (三)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确定入选建议名单。

  (四)核准。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入选建议名单进行审议。

  (五)公示。核准通过名单在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不适宜公开的,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不作公示。

  (六)确认名单。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审核部门确认名单。

  (七)资金发放。审核部门将成长奖励划拨至人才优粤佛山卡、佛山市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其他金融账户,将工作经费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

  第二十八条  人才在申请补贴、成长奖励(工作经费)或参加评审时,需上传以下资料扫描件或照片。外文材料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三)本人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有效信息页;

  (四)个人资质佐证材料(获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历学位认证佐证材料、职称证书、职称评审表、自主评审授权文件或备案佐证材料、各类奖励证书、荣誉证书、任职文件等);

  (五)本人正在履行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六)属国(境)外人员的,提供出入境记录、薪酬证明(银行流水)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件;

  (七)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八)申请购房补贴的,须提供所购商品住房网签备案合同或不动产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

  (九)办理人事档案接收手续相关凭证;

  (十)来佛山市创业的人才,须提供所在单位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税收完税证明;

  (十一)人才有外市劳务纳税记录(劳务报酬所得、偶然所得)的,需提交薪酬证明(银行流水)。

  第二十九条  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持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到现场办理:

  (一)对申请审核结果有异议的;

  (二)其他需现场处理的问题。

  第三十条  人才续领补贴、成长奖励(工作经费)须进行资格复核,人才须提交评估表、业绩佐证材料、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不按时参加资格复核的,暂停享受扶持。

  人才续领安家补贴、购房补贴、成长奖励(工作经费)应在公示通过或资格复核通过届满1年(期间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同时届满12个月)后6个月以内进行资格复核。

  人才续领租房补贴资格复核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8月10日。

  第三十一条  人才在享受扶持期间工作单位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变更到区单位、工作单位由区单位变更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或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地发生跨区变更,需向变更后所属市(区)提交新的申请,申请时按系统指引提交材料。人才在享受扶持期间工作单位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变更,或在同一区内变更的,需在资格复核前进行资料更新。

  发生变更后,人才不按时提交新的申请或进行资料更新的,当年租房补贴发放计算期限为上年度9月至发生变更的月份;安家补贴、购房补贴、成长奖励和工作经费暂停发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全职新引进和在职领军人才享受扶持期间,用人单位应每年对人才的道德品质和业绩贡献进行评估。评估应在公示通过或资格复核通过届满1年(期间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同时届满12个月)后开展。道德品质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遵纪守法、科研精神和科研作风。业绩贡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人才的创新价值、工作能力、科研成果、产业贡献、荣誉奖项、学术影响、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享受相关待遇,人才或用人单位需在10个工作日以内向审核部门报备:

  (一)享受期限到期;

  (二)在佛山市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进站博士后);

  (三)与佛山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

  (四)不按劳动或聘用合同履约;

  (五)到达我国法定退休年龄(依法办理延退手续人才除外);

  (六)在佛山市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中断6个月及以上;

  (七)在市外有参加社会保险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

  (八)经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

  (九)经用人单位评估不合格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十一)其他不适宜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领军人才在享受扶持期间,取消原商品房交易或转让(含赠与、继承、离婚析产等)原购入商品房的,须按年度未服务月份退回已领取的税后购房补贴;与佛山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须按年度未服务月份退回已领取的税后安家补贴、购房补贴。须退回的补贴金额=最后一次领取的人才补贴×(1-人才年度服务月数/12)。

  其他人才在佛山服务不满3年(不含在佛山市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时间)的,须按比例退回已领取的税后购房补贴、生活补贴。须退回的补贴金额=人才领取的补贴总额×(1-人才实际服务月数/36)。

  第三十五条  人才在享受扶持期间,因调离佛山市等原因不满足资格复核条件的,当年扶持资金不予发放。每年8月份,经审核部门核查,租房补贴申请人当前所在用人单位不属于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的,当年扶持资金不予发放。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工作经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每年向政府审核部门报送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和审计报告,存在续领资格复核情形的,在资格复核时一并报送。

  第三十八条  对于擅自截留、挪用、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工作经费的用人单位,审核部门停止后续工作经费拨付。用人单位须退回已领取的工作经费。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条件的,除依法追回违规所得外,用人单位2年、个人5年内不得申请佛山市所有的人才相关补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审核部门可对人才及所在单位进行事中事后抽查,可要求人才及所在单位补充提供人才工资流水、出入境记录、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员工名册、银行流水、单位纳税记录等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有违反诚信承诺行为的,由审核部门取消人才和所在单位的申请资格,并对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已享受的扶持资金,人才和所在单位须全额退回。

  第四十一条  人才或所在单位退还已领取资金,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的2个月内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逾期或拒不退回的,由审核部门依法追缴并停止受理用人单位关于佛山市人才扶持项目的申请。

  第四十二条  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引育扶持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其他用人单位人才引育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25%:75%承担,由各区先行垫支,据实结算。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区人才扶持政策,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所需经费纳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扶持资金视我市当年财政状况统筹安排,资金的分配可根据当年财政安排的资金总额按一定比例分别支持本实施细则所规定扶持项目。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扶持资金为税前金额。发放给个人的,由支付单位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代扣代缴相关个人所得税;发放给用人单位且不符合不征税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内”、“届满”、“不少于”,包含本数;所称的“超过”、“不足”,不包含本数;本实施细则所称“人才引进”的起算时间,以人才劳动或聘用合同期限起始日期、首次在佛山市参加社会保险日期、首次在佛山市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日期三者中最早日期为起算日期。

  第四十六条  佛山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佛山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在站博士后,进站前未曾在佛山市全职工作、未享受佛山市安居(安家补贴、租房补贴等)方面扶持,在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出站并留在佛山全职工作的,视同全职新引进人才,且不受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四)项限制。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全职新引进到佛山市工作,后在上述佛山市博士后载体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才,出站并留在佛山全职工作的,按全职新引进时所具有的资质给予扶持。已申领佛山市各级相关安居(安家补贴、实物配置、租房补贴等)方面扶持的人才,给予差额扶持。

  在我市申报入选国家、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的人才,且申报时尚未到我市全职工作的,视同全职新引进人才,且不受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四)项限制。

  第四十七条  经市政府同意全职新引进的一类领军人才,以及在我市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人才,不受年龄限制,引进时逾60周岁的,不受本实施细则关于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限制。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制造业领域企业”指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第一项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制造业”的企业。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型研发机构”名单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为准,具体名单另行公布,实行动态更新。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附件“国家各系列职称等级名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相关文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十条  2017年1月1日至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全职新引进人才按照《中共佛山市委组织部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新引进领军人才安家补贴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佛人社〔2018〕325号)、《中共佛山市委组织部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新引进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安家补贴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佛人社〔2018〕324号)、《中共佛山市委组织部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新引进博士博士后、进站博士后和新建博士后载体扶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佛人社〔2018〕211号)、《中共佛山市委组织部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新引进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佛人社〔2018〕210号)规定执行,人才需在2024年 3月31日前提交补贴申请,逾期不提交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补贴资格。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在政策实施周期适时进行绩效评估,及时调整优化政策。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国家各系列职称等级名称一览表

国家

出台

序号

系列

职称名称

高级

中级

正高级

副高级

1

中小学教师

正高级教师

高级教师

一级教师

2

技工院校教师

正高级讲师

高级讲师

讲师

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3

会计人员

正高级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

会计师

4

工程技术人才

正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5

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

正高级飞行员

一级飞行员

二级飞行员

正高级领航员

一级领航员

二级领航员

正高级飞行通信员

一级飞行通信员

二级飞行通信员

正高级飞行机械员

一级飞行机械员

二级飞行机械员

6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

研究员

副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

7

经济专业人员

正高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经济师

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人力资源管理师

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高级知识产权师

知识产权师

8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正高级讲师

高级讲师

讲师

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9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

研究员

副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

10

翻译专业人员

译审

一级翻译

二级翻译

11

农业技术人员

正高级农艺师、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高级农艺师

农艺师

正高级畜牧师

高级畜牧师

畜牧师

正高级兽医师

高级兽医师

兽医师

12

文物博物专业人员

研究馆员

副研究馆员

馆员

13

统计专业人员

正高级统计师

高级统计师

统计师

14

档案专业人员

研究馆员

副研究馆员

馆员

15

船舶专业技术人员

正高级船长

高级船长

中级驾驶员

正高级轮机长

高级轮机长

中级轮机员

正高级船舶电子员

高级船舶电子员

中级船舶电子员

正高级引航员

高级引航员

中级引航员

16

艺术专业人员

一级演员

二级演员

三级演员

一级演奏员

二级演奏员

三级演奏员

一级编剧

二级编剧

三级编剧

一级导演

二级导演

三级导演

一级编导

二级编导

三级编导

一级指挥

二级指挥

三级指挥

一级作曲

二级作曲

三级作曲

一级作词

二级作词

三级作词

一级摄影师

二级摄影师

三级摄影师

一级摄像师

二级摄像师

三级摄像师

一级舞台美术设计师

二级舞台美术设计师

三级舞台美术设计师

一级艺术创意设计师

二级艺术创意设计师

三级艺术创意设计师

一级动漫游戏设计师

二级动漫游戏设计师

三级动漫游戏设计师

一级美术师

二级美术师

三级美术师

一级文学编辑

二级文学编辑

三级文学编辑

一级音乐编辑

二级音乐编辑

三级音乐编辑

一级演出监督

二级演出监督

三级演出监督

一级演出制作

二级演出制作

三级演出制作

一级艺术运营

二级艺术运营

三级艺术运营

一级艺术研究

二级艺术研究

三级艺术研究

一级文学创作

二级文学创作

三级文学创作

一级舞台技术

二级舞台技术

三级舞台技术

一级录音师

二级录音师

三级录音师

一级剪辑师

二级剪辑师

三级剪辑师

17

体育专业人员

国家级教练

高级教练

中级教练

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高级运动防护师

中级运动防护师

18

审计专业人员

正高级审计师

高级审计师

审计师

19

高等学校教师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20

播音主持专业人员

播音指导

主任播音员主持人

一级播音员主持人

21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

编审

副编审

编辑

22

工艺美术专业人员

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高级工艺美术师

工艺美术师

23

图书资料专业人员

(群众文化专业人员)

研究馆员

副研究馆员

馆员

24

新闻专业技术人员

高级记者

主任记者

记者

高级编辑

主任编辑

编辑

25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治医师/主管医师

主任护师

副主任护师

主管护师

主任药师

副主任药师

主管药师

主任技师

副主任技师

主管技师

26

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

一级公证员

二级公证员

三级公证员

主任法医师

副主任法医师

主检法医师

正高级司法鉴定人

(物证类)

副高级司法鉴定人

(物证类)

中级司法鉴定人

(物证类)

正高级司法鉴定人

(声像资料)

副高级司法鉴定人

(声像资料)

中级司法鉴定人

(声像资料)

正高级司法鉴定人

(环境损害)

副高级司法鉴定人

(环境损害)

中级司法鉴定人

(环境损害)

27

实验技术人才

正高级实验师

高级实验师

实验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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